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有6大突破

2013-11-17 16:24   北京日报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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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有6大突破】

据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记者 王东明 徐毅)民政部部长、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李立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日前转发的《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是近20年来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突破较多的一个文件,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扶持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扩展为城乡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二是增强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性和操作性,由原来的企业接收退役士兵必须达到一定比例才免征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调整为3年内按企业实际接收人数定额依次扣减。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可上浮20%。

三是创新了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鼓励高等职业学校及专升本培养院校采取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对口招生等措施引导退役士兵继续学习深造。

四是规定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岗位落实的保障措施,明确指出: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边疆、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五是强调了中央国家机关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替代接收安置;用人单位应当与军龄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是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能力建设,充实力量,发挥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抓好落实,特别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士兵安置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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