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开展“长者照护之家”试点工作

2014-09-23 09:34   上海民政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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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缓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资源紧缺的压力,按照上海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14]28号)中关于“因地制宜兴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的要求,上海市民政局将在本市部分街镇开展“长者照护之家”试点工作,调动社区资源,因地制宜发展社区托养机构,满足老年人社区就近养老服务需求。

为缓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资源紧缺的压力,按照上海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14]28号)中关于“因地制宜兴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的要求,上海市民政局将在本市部分街镇开展“长者照护之家”试点工作,调动社区资源,因地制宜发展社区托养机构,满足老年人社区就近养老服务需求。

“长者照护之家”是为老年人就近提供集中照护服务的社区托养设施。一般采取小区嵌入式设置,辐射周边社区。第一批试点单位为:浦东新区浦兴街道、洋泾街道、长宁区仙霞街道、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普陀区曹杨新村街道、闵行区颛桥镇。具体要求:

(一)名称规范

试点机构名称统一为“上海××社区(××)长者照护之家”(括号内为运营主体名称)。

(二)规模要求

“长者照护之家”床位规模10-49张(含);单床建筑面积18M2以上,总建筑面积300M2以上;老年人卧室的单床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M2。

(三)选址要求

“长者照护之家”应当符合环保、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符合运营所需的独立出入口、非居住类房屋等行业专属要求;周边有一定的绿化面积。

(四)场所设施要求

“长者照护之家”应当具备房屋产权相关证明材料或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涉及转租的,应再加附出租人同意并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场所应设置满足老年人生活起居、照料护理所必需的用房:包括老年人卧室、浴室、卫生间、厨房操作间、污物处理间、活动(康复)室等,有条件的场所宜设置室外活动场地。

(五)安全要求

1.“长者照护之家”开设小型食堂的,须符合《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核查标准》中关于小型饭店、小吃店以及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的相关要求;由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提供送餐服务的,参照其相关要求。

2.“长者照护之家”应当具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报告或消防备案凭证,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施和持有国家资格证书的消防管理员。

3、“长者照护之家”应当配有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和技防、照明、防滑、紧急呼叫、卫生消毒等安全防护措施。

(六)人员要求

“长者照护之家”应当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其中养老护理员须持证上岗,与老年人最低配比标准为日间1:8-10,夜间1:15-20,夜间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身份证明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服务与管理规范

“长者照护之家”的服务与管理规范参照《上海市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中的有关规定。

(八)收费管理和老年人入住管理

“长者照护之家”应当按照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要求,结合所在街道老年人实际需求,在区县民政局和街镇指导下,确定收费标准和入住老年人评估标准,并公开相关信息。

上海市民政局将对试点街镇“长者照护之家”进展情况持续跟踪,适时组织专家对第一批试点机构进行评估,视情组织第二批试点,并研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条件成熟情况下将在更大范围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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