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伦理准则指导下的自我保护
社会工作伦理是在西方宗教伦理的基础之上形成制定的,东西方文化的巨大差异决定了舶来的社会工作伦理准则必定不能完全符合中国的价值观,学者们一直在探讨属于中国的社会工作伦理价值观到底是什么样的,社会工作伦理应与中国传统道德伦理相契合(黄耀明,2012),有的将社会工作伦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起来(何历宇,2012)。多戈付等(2005)提出的“伦理原则筛查方法(EPS)”是社工应对伦理问题的指引,但是笔者更认同应对社会工作伦理困境不应有固定的模式(徐震,2000),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的案例进一步讨论。作为政府购买岗位模式下的社工,需要面对更加复杂的系统和关系,在日常的服务过程中,笔者深有感触。笔者认为,社工需要专业地处理与各系统的关系,在社会工作伦理视阈下注重自我保护。具体到本文的案例,岗位社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到对社会工作伦理的尊重和自我保护。
1、首要原则是保护生命。“生命权是所有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因为践踏了生命权,就不可能享有任何其他权利”(库塞,辛格,1985)。本案例中,分析继续寄养和回迁对与各系统的状态带来的变化来看,寄养儿童受到的影响将是最大的。寄养的儿童多还有不同程度的疾病,比较医疗设施、护理质量、教育水平、抢救速度等方面,新建的儿童福利院明显优于寄养基地。不管是谁的生命,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有一位寄养妈妈身体较弱,曾经发生过因不能接受寄养儿童调换而病重的情况,为了照顾她的承受能力,社工将其作为重点的安抚对象,并出面协调,为其争取了更多的准备和适应的时间,最后这位妈妈亲自将孩子抱着送上了车。
2、对“情理法”的选择。在本案例中,社工选择了首先法-理-情的顺序,首先尊重有关家庭寄养的相关政策。其次,寄养家庭与福利院之间签有寄养协议,按照协议规定,福利院有权终止寄养关系。在法、理之外,虽然寄养儿童与家长之间已经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分离的场面十分的令人动容和难过,但是社工还是选择了理性的对待寄养儿童的回迁,同时也尽量的说服寄养家长理性对待。
3、社工对谁负责?在本案例中,谁是真正的当事人?社工应该优先考虑谁的需要?社工的工作应对谁负责?是处于强势的福利院,处于被动的寄养家长,没有选择权的寄养儿童,还是在基本无作用的派出机构?西方的社会工作伦理不允许社工与服务对象建立专业关系意外的任何关系,而在中国,人际信任强于制度信任,社工必须依赖于自己建立起来的人情关系(潘绥铭等,2012) ,岗位社工承担了更大的人情压力,不仅要保证服务质量,更要维系好人情关系。因此,笔者认为,作为儿童福利院的岗位社工,首先向福利院(使用单位)负责,既是顺利开展工作的基础,又是一种合情合理的自我保护。因为,社工与服务对象系统(寄养儿童和家长)的关系从根本上取决与社工与使用单位(儿童福利院)的关系,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社工都要接受福利院的工作安排。社工与使用单位关系的好坏决定着社工的工作空间,影响着社工的服务质量。本案例中,社工若与福利院的要求背道而驰,只顾考虑家长的情绪和不满,福利院完全有可能调整社工的工作内容,社工与家长和儿童的服务关系也就终止了。 作为自我保护的方法,社工可在达到使用单位要求之后,提供有针对性的,使服务对象和使用单位都受益的服务。寄养儿童回到院内之后,笔者与同工立刻针对寄养儿童的环境适应、关系融合、情绪安抚开展了专题小组,帮助寄养儿童很快的融入了新的环境和生活。随后,组织寄养家长到院里看望曾经寄养的孩子,家长看到了孩子们的进步,都说院里条件真好,他们感到放心了。
4、对派出机构的期待。本案例中寄养儿童的回迁工作对于社工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短短几个月的时间,社工还未与寄养家长和儿童建立期望稳定的关系,回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笔者认为,工作内容的不稳定、工作量的增加,与当前政府购买岗位不完善有很大的关系。对社工工作量的要求,工作内容、社工职责的界定都应该在岗位购买之时有明确的说明,使社工的工作、使用单位对社工的安排、派出机构对社工的评估都有据可循。社工在上岗之前需要明确派出机构的评估标准,上岗之后立刻明确使用单位对社工的期待,对现实情况的充分了解,是社工保护自己的必要条件。若派出机构与使用单位的要求向左,例如笔者的派出机构主要评估专业服务的工作量,而福利院常常期望社工能完成大量的行政工作,社工需要在两者之间权衡协调,找到结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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