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社工面临的伦理困境与自我保护(2)

丁华芳  2014-04-25 15:25   社工中国网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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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作者结合自身在寄养儿童回迁工作中遇到的伦理困境,讨论社工如何在社会工作伦理准则指导下进行自我保护问题。在此登出,供业内同行交流。

2、“两个婆婆”。使用单位,负责社工的日常工作安排和督导。社工日常的工作需要完全服从使用单位的安排,尤其是在派出机构与使用单位合作初期,或是社工进入使用单位初期,与使用单位建立良好的关系是工作的重点,良好的关系对日后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派出机构,负责对社工专业服务的督导工作,安排督导老师、岗位服务人员为派出社工提供专业、组织支持。

使用单位俗称社工的“婆家”,派出机构俗称社工的“娘家”,然而,当派出机构对社工的支持不够,管理不善时,会变成另外一个“婆家”,使社工面临更大的压力甚至处于两难的境地。

3、工作搭档。社工同事,通常称为“同工”,同工之间需相互配合,以期更好地完成任务的工作伙伴,良好的同工关系能够提高社工小组的工作能力。使用单位同事很多情况下都是社工的工作伙伴,作为“外来人员”,岗位社工在使用单位并不能掌握足够的资源,开展服务时或者帮助服务对象处理问题时社工需要调动现有的资源,因此,与使用单位同事的关系对工作的开展是十分重要。有时,使用单位同事会有危机感,认为社工的介入会影响到自己的地位,或者会因对社工的不认同而施加阻碍。

4、社工本人。社会工作自引进发展以来,社工的薪酬待遇、社会地位、认同度、归属感等问题一直都是被关注的课题,社会工作者对使用单位、岗位的期待、对服务对象的期待、对本机构的期待等等都有可能与社工身处的现实产生矛盾、冲突。社工自身是社工需要面对的不可忽略的系统。

在现实的政府买岗模式下的社工服务过程中,社工面临着如此复杂的系统,同时各系统之间还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这往往会给社工造成困难,使社工遭遇社会工作伦理的难题。当事人与社会工作者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首属关系,而是一种有限的关系,它会随着问题的解决而终止(Ralph,Frank,Donna,2005)。岗位社工的服务对象一直存在但并不固定,因此,岗位社工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是随时会变动的有限关系。社工不能简单的界定某个系统是当事人,且只对当事人负责。尤其是身为组织雇员的社会工作者,如社会服务机构、政府部门或是社会服务设施中的社会工作者。笔者曾作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岗位社工从事过4年的社会工作服务,谁是当事人?社工的服务应对谁负责?当各方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应先对谁负责?此类的困惑一直存在于现实的服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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