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七章 第五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此法自2020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社工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服务有了较为明确、清晰的指引。
二、服务背景
认知理论着力于改变人的行为,它把关注的焦点放在促使人的行为产生的内心世界上。它认为人的行为主要是受制于理性思考,而不是潜意识中的本能;人的不良行为主要产生于认知上的错误或理性思维能力的缺乏,社会工作者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帮助其获得对世界的正确认知,或完善理性思考的能力,从而使行为能得到正确的、理性的引导。
本人在司法领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一直战战兢兢,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服务经验从“无”到“有”,从“摸着石头过河”到按照法律指引,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服务经验作进一步探索。
三、经验做法
(一)工作流程
按照《社区矫正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完成社区矫正有一定流程:社区矫正机构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独立入矫宣告→日常监督管理→个人期满总结→期满鉴定→独立解矫宣告→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二)工作内容
(1)建档:社工接受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后,及时建立档案,做到“一人一档”。根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并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做好后续相关跟踪记录工作。
(2)成立矫正小组:社工通知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首次报到的时候,通知其监护人一同到场,共同参与登记接收,并为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既确保未成年人受到保护,也做到让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和承担管教义务。
(3)隐私保护:对于跟进过程中涉及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信息,社工做好隐私保护工作,非经法定程序,不会公开。
(4)再犯罪预防:以法治宣讲、以案说法、个别教育等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活动,预防缓刑考验期内再次违法犯罪。
四、探索“社工+N”联动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
(一)社会力量多方联动
社会力量:指能够参与、作用于社会发展的基本单元,包括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党群社团、非营利机构、企业等等)。
在政府多部门形成强力协作的基础上,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购买司法社工机构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并引导及联动公益律师、村干部、村社区矫正志愿者、青少年服务中心等社会力量,协助司法社工开展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就业指导及完成义务教育等。司法社工犹如一根线,将各联动单元与社会各方全部串联起来,整合多方资源,强化沟通协作,形成多方联动的格局。
(二)拓展广度与深度
除了已经被判社区矫正的未成年对象以外,如接收到市局(法院)发函需要开展社会调查或判前调查的未成年人对象,社工试将其进行临界关护和再犯罪预防,对未成年服务对象范围适当向前延伸。
利用“心理测评系统”拓展关护功能。结合市司法局的要求,社工借助心理测评系统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测评。在运用心理认知行为量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认知水平和行为模式等进行分析后,社工将借助系统整理形成科学可靠的测评报告,并根据结果采取相应的介入措施,旨在提前发现及预防心理其心理障碍、心理疾病等情况,进一步促进社区矫正的成效。
(三)加强整合律师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
社区矫正对象是社会教化失败而需要进行再社会化教化的特殊群体。矫正社会工作是将社会工作实施于司法矫正工作的一项实务活动。我们需要在社区矫正社会化、法治化上下功夫,需要社会工作专业与法律专业相结合,弥补社工法律专业的不足。社工联动公益律师资源给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教育,给社区矫正对象灌输正确的法治观念,助于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
五、社工反思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的大背景下,社会工作和司法工作的合作,是相互陌生、相互切磋、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欣赏的过程。”【邹学银 (中国社会工作学会秘书长、博士)】
社工运用尊重、平等、接纳的价值理念及专业的方法和技术,借助“社工+N”的模式,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矫正、行为治疗、家庭调和、就业帮扶、法治教育等服务,使其有效恢复社会功能,探索打造专业化、精细化与社会化、人性化并行不悖的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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