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做好家庭日常的安排”及“整理女儿的遗物并作相应的处理”等等对于案主及整体的目标来说都具有相当大的意义,新的生活模式的建立意味着改变旧的生活模式。这两个目标同时又是细致的,也可以具体明确观察到夫妻之间日常的活动安排,评估起来也较为方便。这样的目标较容易实施也容易达成。
案主对于女儿去世的悲伤心情不是一时或者是在规定的时期内消失的,而且我们也不主张剥夺案主悲伤的权利,重大事件对于案主的影响较为深远,悲伤的情绪有可能会持续反复发生。“整理女儿的遗物并作相应的处理”对于两位长者来说具备一定的难度,整理遗物代表着与渐渐与女儿作告别,这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慢慢理清,同时捐赠物品会涉及到相关部门的程序,因而时间上的不确定性相对来说较大,目标的时间有限性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目标的达成除了目标需要符合以上五个原则以外,需要基于案主的个人能力及技巧。“运用『优势视角』,焦点不再是简单的停留在案主的问题上,而同时也在于他/她的成功(DeJong & Miller,1995)”。这样便将重心放在案主想要什么、正在做什么及能够做什么去保持他们的独立,以及有能力去处理自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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