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会—自我”去标签化
当案主由于某一原因而触犯了社会约定或者社会正常运作秩序,他就会被社会认定是一个特殊的人,一个不属于正常社会的人。而案主自身也会对外界社会产生认知,外界社会强加给案主的标签化作用,导致案主的自我标签,这在案主的身上明显体现出来。其回归社会后,案主的交往圈仅仅限于家庭系统之内,极少与外界系统接触,这对案主日后的生活是一个很大的隐患。而所谓的去标签化,是相对于标签化而逆向提出的,目的在于打破案主的自我错误认知,减轻自我标签的影响。
(三)介入措施
1.针对案主想搬回老家居住从而与司法所监管冲突的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本着“人性化”的监管方式,既考虑到案主回老家居住后所带来的监管问题,包括报到,思想汇报,公益劳动等等,又要考虑到案主在深圳生活的实际。决定为案主申请“人户分离”的监管方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准备了案主大量的申请材料,向区司法局说明了情况并提出了相关的意见,查阅了相关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为案主顺利搬回老家,并维持司法所监管这二者的平衡做了大量的有效工作。
2.而对于案主的户籍回迁问题,确实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因为牵涉到多方面的因素。由于案主身份的特殊性,当地派出所不予受理其请求,案主多次奔波未果。社会工作者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资料,社矫对象户籍回迁并不会受到影响,可以按照正常程序申请。并向上级区司法局,市司法局作了请示均回复同意案主把户籍回迁。现在主要问题在于当地派出所由于不了解案主情况,导致不愿接收。针对这一情况,社区矫正小组决定亲自前往当地派出所与司法所了解情况,并寻求沟通解决的办法,于2008年5月14日,5月15日,就案主户籍回迁等相关问题与当地司法局、司法所、派出所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交换了双方的意见,并取得了当地相关部门的理解与合作支持,工作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