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去标签化”理念进行假释犯社区矫正(2)

林国康 2014-08-15 10:09   互联网 投搞 打印 收藏

0

普遍情况下,现实情况的反映是为案主提供当前状况的认识和评价,而案主的问题同时还涉及以前经历的影响,尤其是案主早年的经历,这对其日后行为的形成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收监期间表现

案主于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04年、2005年被监狱评定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四、社矫对象问题界定以及分析

(一)通过家访了解掌握案主的家庭系统、社区系统

2008年5月,南湖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社会工作者前往案主老家进行家访,实地掌握了案主的现时生活状态以及所在的家庭系统,社区系统环境。资料掌握的方式包括与案主面对面的交流、与其家人的谈话,以及与案主所在社区司法所、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接触交流,对其生活环境的观察等等,在为期两天的探访行动中,从正面、侧面两方面初步掌握了案主的家庭系统与社区系统如下:

1.家庭系统概述:

案主现在居住于广东省四会市,家庭成员包括妻子、母亲,父亲于前几个月前已经逝世。但其居住的房子并非属于案主所有,其产权属于他的姐夫,因为其姐夫外出工作,姐夫儿子也在外面读大学,而案主老家的房子也几近倒塌,因此姐夫同意案主与其妻子、母亲暂时前来居住,一来可以看守房子,二来也可以表达亲情之谊。可知,该住所并非案主一家长期居住之地,需看日后案主一家与其姐夫一家的关系发展。案主母亲虽然身体健康但也缺乏劳动能力,案主夫妇均无正当职业,案主更因为右脚踝粉碎性骨折难以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只能与妻子在家靠养猪维持生计。案主与妻子结婚不久,妻子也早已知道案主社区服刑的身份,不过她并不介意,并十分支持丈夫改过自新,从新做人。他们膝下暂无儿女,经济负担暂不严重,并是却是缺乏稳定的生活来源。

上一页 1 2345678下一页

  • 微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