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去标签化”理念进行假释犯社区矫正

林国康 2014-08-15 10:09   互联网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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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情况下,现实情况的反映是为案主提供当前状况的认识和评价,而案主的问题同时还涉及以前经历的影响,尤其是案主早年的经历,这对其日后行为的形成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矫正关系建立

2007年9月,案主出狱接受社区矫正,根据“属地审查”的基本原则,社区矫正工作者与案主在司法所签定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填写了相关表格,并对案主一一说明了日后接受社区矫正有关报到、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奖励处分等注意事项。案主表示同意接受司法所监督管理,遵守相关规定,双方社矫关系基本建立。

二.案主基本资料

(一)个人情况 

姓名:XX  性别:男年龄:40岁左右 文化程度:高中 婚姻状况:已婚 

(二)家庭成员

妻子:无职业  母亲:无职业  姐夫:做生意

三、案主案件资料

(一)犯罪事实

案主于因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于1993年9月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判决情况

罪名:盗窃罪 

原判刑期:无期徒刑

附加刑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期变动: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7年

社区矫正类别:假释

社区矫正期限:自2007年12月至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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