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结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充分体会到社会工作开展的艰难之处。在很多情况之下社会工作者很难做到面面俱到的,而在面对这情况时我们是否就束手无策?这到不尽然。
首先,社工介入的必要是应该被肯定的,尽管社工也是陌生人,但由于社工所承载的社会功能的特殊性,会使其相对于其他社会力量更容易被接受,并且社会工作者往往会带来一些新的价值观念,对解决问题往往能提供一些新的思路。
第二,社会工作者无论采取何种价值取向,都要尽可能排除过多的感情色彩,以免影响个人判断。而在维护案主权利的时候,应该有所区别,首先应该维护的应是案主和其他当事人的生命安全,其次才是其他权利。
第三,应该寻找当事人的价值共同点。即使是自利的价值取向也并非都是相互排斥的,为案主寻找“共赢性”的行为结果,而不仅仅关注价值之间的对立,这样就有可能帮助当事人为不同的目的做同一件事,结果却是对大家都好的。这要求社会工作者坚持一种多元的价值视角,以求能够冷静的找到求同存异的路径
第四,应该坚持让案主自觉的原则。这不不意味对案主的放任,而是要通过与案主的沟通,通过实事的磨砺,使案主找寻到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感,使其更好的做出适应社会发展和自身发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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