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工作者个人价值观与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的冲突。
从原则上说,社会工作者应当遵从、认同社会工作专业价值,使个人价值遵从专业价值,并按照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的要求为案主提供服务。以理想的情况来看,社会工作者应该保持价值的中立状态,这样才能理性的分析问题,做到更好的理解案主的困难,并提供帮助,然而在实务工作中,社会工作者不仅受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的指导,也会受到他所处的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个人的文化教育程度、年龄、宗教信仰、个人素质等多维度影响。受这些因素的影响,社会工作者个人价值观可能会与专业价值观不一致,即无法做到中立。在案例中,我们看到虽然陈先生也是受害者,但他在家庭里始终是一个强势的角色,他的欺骗、暴力,甚至是忘恩负义,很难说不会使社会工作者在同情弱者的心理之下,将价值的天枰导向刘女士,甚至在一种激进的状态下,促使刘女士做一些为扩大自身权利而侵害陈先生权利的行为,而一旦社会工作者做了这些,社会工作的价值则必然受到挑战。
(四)社会工作者个人价值观与案主价值观的冲突。
在社会工作过程中案主的价值观与社会工作者的价值观需要契合。然而在现实环境中,每一个人的价值观都不可避免地与他生长的环境和成长的经历有关。社会工作的对象大部分是问题群体,他们处于社会的边缘,与社会主流文化不相容,特殊的心理、社会地位很容易使他们持有不同的价值观,对某些问题产生重大分歧而使社会工作者处于两难境地。在我们的案例中,首先各当事人的价值取向就有很大的分歧,比如双方父母家的分歧,刘女士与陈先生的分歧以及他们与女儿小华的价值分歧等等,在这样一种纷乱的价值纠葛中,社会工作者无论保持哪种倾向,甚至是中立都会遭到其他认得反对,甚至会伤害到一些人。而即使只看一个人,若是社会工作者的行为和价值观念不能被受毒瘾煎熬并且戒备心很强的陈先生或者受传统思想熏陶又性格软弱的刘女士或者受现代思潮和家庭环境双重影响的小华所接受,在工作开展艰难、形势有十分紧迫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者一旦在在心中已经有了对问题发展方向的定论,是否还能尊重案主的价值观,依然坚持案主的自决,这里都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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