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的司法社工模式2002年8月,上海开全国之先河,率先在徐汇、普陀、闸北三个区的部分街道进行了社区矫治的试点工作,并且成立了专职的“司法社会工作者”队伍。2003年1月在三个区全面展开,2003年8月又扩大到浦东、卢湾两区,2004年8月,全面推广到全上海。2003年10月,在上海市政法委等组织和推动下,上海市成立了市一级的3个带有民间社团性质的组织。挂靠于司法局的“上海市新航社区矫治事务中心”,负责社区中有刑事记录人员的社区矫治;挂靠于团市委的“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负责社区中“三失”(失学、失业、失管)青少年的社区矫治;挂靠于上海市戒毒办公室的“上海市自强社区戒毒事务中心”,负责社区中的吸毒人员的社区矫治。在社区矫治工作的本土化推进中,上海的贡献是巨大的。在改革开放发展过程中,中国实现了政府和市场的分离,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还必须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实现社会、政府、市场的分离。政府应该注重社会公共行政职能的发挥,要还政于市场和还政于民,市场经济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市民社会也有其自身的发展逻辑。上海司法社会工作的社区矫治模式,是在党和政府的“强力”推动下产生的,三大民间组织仍然有很强的政府行政色彩。表面上看,政府通过向三大组织“购买”社区矫治的服务,实际上,这种购买的还是单向的。从长远来看,这种模式有利于推动NGO组织的发育。就预防青少年犯罪来说,上海模式既涉及有犯罪记录的青少年社区矫治,预防其再次犯罪;也涉及到对“犯罪边缘”青少年的社区矫治,预防其踏入犯罪的境地。应该说,上海的模式并没有把所有青少年作为其服务对象,所以,对预防犯罪体系而言,这是一种预防性的工作;但从青少年群体的发展而言,这还是一种补救性的工作。上海的社区矫治模式代表着一种全新的发展方向。
司法社工矫治服务及各地模式比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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