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社区居委会管理工作(2)

胡新花 2014-03-31 13:20   社工中国网 投搞 打印 收藏

0

近年来,关于“社区”、“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管理”已成为人们关心的热门话题,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社区在城镇工作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承担的任务日益繁重。加强社区工作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的职能作用,成为构建和谐社区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三、改进社区居委会管理工作的办法

近年来,社区居委会管理工作越来越被居民认可和支持,真正发挥了党和政府与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但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工作模式走向,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社区居委会作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民主自治”应当是其第一位的职能,其次才是“协助政府办事”。解决社区居委会行政化问题,实现居委会职能回归,深化社区民主自治,应当遵循坚持以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立足实际、协调发展、总体计划、分段实施”的总体工作思路,以社区民主自治为核心,以社区服务为龙头,通过理顺、归位、完善三步走,积极探索出一条“民需为本、政社分开”的社区工作模式,达到让社区居委会从行政化中解放出来,回归到社区民主自治的职能上,推进社区和谐发展的目的。

1、转变观念,树立社区居委会管理体制改革新理念 

在社区居委会体制改革中,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人员要充分认识到,深化社区居委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社区基层民主自治是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的必然需求,要牢固树立和强化以下意识:一是正确的社区意识,清除社区就是居委会的误区,努力改变将居委会职能无限扩大的错误做法,坚持党领导下的社区自治;二是有限政府和有限社区的意识,做到有所作为有所不为,要求各相关部门认真梳理本部门在居委会中的工作,科学合理地界定本部门与社区组织工作职能;三是以人为本的工作意识,坚持将社区居民利益和服务需求作为体制改革和社区服务的导向;四是全局意识,各相关部门从大局出发,步调一致地解决居委会行政化问题,积极推进各部门工作,资源的共进共享。

2、分清职责,进一步理顺政府和社区关系,有利于解决居委会干部负担过重的问题。

社区居委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因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文件)提出的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居民群众广泛参与的街道社区工作指导方针是完全正确的。针对目前城区街道社区工作中体制不顺,权责不清的问题,政府各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在梳理进社区工作中,对本部门和街道(镇)自身应做的,决不下推到社区,坚决收回;对与居民生活关系不密切,形式主义严重、重复劳动的工作要坚决取消;对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工作,则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

剥离加在社区居委会身上的不合理任务。把这些剥离出来的任务交由社区行政事务受理中心承接。在过渡时期,社区行政事务受理中心无法承接的任务暂由社区工作站承接。社区工作站作为过渡性机构,在理顺街居关系上可以起到缓冲作用。当前主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剥离计生工作。计生工作本是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而不应由社区居委会承担,社区居委会只是有责任协助做好这项工作。目前实行的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考核制度不够合理,“计生一票否决”制就是明显的一例。严格说来,计生工作的被考核对象是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况且,在社区居委会协助计生工作时,也没有真正实现“费随事转”。

二是剥离卫生工作。卫生工作本来是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等社会各界齐抓共管的一项工作。而如今,具体责任都推给了社区居委会。有鉴于此,政府应当明确卫生工作的公共性、服务性,可以出台相关的文件和规定,其中应具体规定:在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并有物业管理公司受聘的住宅小区内,小区的卫生工作主要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业主委员会协同社区居委会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物业管理公司受聘的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综合协调驻区单位、中介组织、居民等组织或个人,共同搞好卫生工作,但责任方应以驻区单位、中介组织、居民等组织或个人为主;如果以社区居委会为主承担某一区域的卫生工作,那么,应实现“费随事转”。同时,考核卫生工作的奖惩措施也应明文规定,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明确、奖惩明确。

三是相对剥离综治工作。综治工作相当繁难,但其责任方是以公安机关为主的,社区居委会在其辖区内有义务协同公安机关做好这项工作。同样,需要社区居委会协助时,也应实现“费随事转”。目前考核社区居委会工作时实行的“综治一票否决”制是不适当的,需要对之进行改革。

3、强化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功能、推进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的自治权。为强化社区的自治职能,区委、区政府可以制定《关于明确社区居委会自治权的意见》一类的文件,着重向社区居委会下放“三权”:

一是还给社区“自治权”。主要包括社区居委会干部选免权、社区事务决策权、日常工作管理权、财务自主权、不合理摊派的拒绝权等,这些属于社区居委会自治范畴内的权力,一律交还给社区居委会。通过明确社区居委会“自治权”,那些过去一贯由街道办事处说了算的事情,如社区干部的补选的撤换、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筹集资金的管理使用、社区订阅报刊的品种和数量等,现在都由社区居委会依照有关规章自主决定。

二是转给社区“协管权”。主要是一些适合于社区管理的行政事务,由政府委托给社区协助进行管理,并赋予社区相应的登记、管理、建议、监督等“协管权”。如流动暂住人口管理、清理社区内违章建筑、管理社区内个体服务网点、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人员安置、企业退休职工管理等。这些政府工作转移给社区协助管理,既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强化社区自治管理力度,又密切了党和政府与群众的沟通联系,便于政府不断改进和完善各项工作。

三是赋予社区“监督权”。主要包括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区的执法行为和工作质量;监督煤气、供水、供电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服务单位,向社区居民所做的服务承诺的落实情况;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经营合同情况;监督在职党员干部在社区的政治表现,向所在单位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区委、区政府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经常听取社区意见,自觉接受社区监督,逐步建立起一个权威、有效的监督反馈系统。

4、要增强社区居委会干部的整体素质,提高居委会干部的薪金报酬。

一是强化教育培训,增强其服务本领,切实发挥工作的主观能动性;作为社区居委会管理者,其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认同并遵循社区居委会管理工作的价值准则。2、从事社会福利而不是行政工作。掌握一定社区居委会管理工作专业方法。

二是严把入口关,由“行政化”选人向“社会化”选人转变,改变当前居委会干部年龄、文化、性别结构等方面存在的不合理现象;

三是疏通出口,不断完善用人制度,形成社区居委会干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通道和机制。

四是利用激励机制,与职务和能力挂钩,提高居委会干部的薪金报酬。

总之,社区居委会管理工作要立足创新,注重创造,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居委会管理建设,健全新型社区居委会管理和服务体制,把社区居委会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建设成为繁荣、文明、安全、和谐的新社区。

上海市委党校毕业论文

胡新花

2007年11月7日

本文为网友投稿,欢迎广大网友踊跃投稿,投稿信息如下:

网址:www.swchina.org

电话:010-65000594

传真:010-65016220

邮箱:edit@swchina.org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甲6

邮编:100020

上一页 1 2下一页

  • 微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