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能否转由社工执行

2014-02-11 16:55   中国青年报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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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卖淫、吸毒等人员的收容教育工作转交社会组织、社工来做,可能是未来司法矫正专业化的一个大方向。”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说。

经过与卖淫女小美的接触,团苏州市委主办的“苏州市12355青少年服务台”志愿者、心理咨询师费月红常常和同事们讨论——有什么长期有效的途径,能源源不断地接触到这些失足少女,为她们服务,并帮助他们重新生活?

对费月红而言,通过团苏州市委搭建的平台,与政府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已经成为可能。她所在的心理咨询机构刚刚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获得由苏州市民政局提供的18万元工作经费,目标服务群体是苏州吴门桥街道的120户特殊家庭的孩子,其中包括户口不在苏州但在吴门桥街道居住生活的外地人家庭,项目名称为“彩虹计划”。

“彩虹计划”之外,费月红试图让更多的非苏州户籍失足少女见到“彩虹”。怎样找到这批人,是一大难点,“我可以把项目、方案、服务步骤都设计得很好,但目标人群上哪儿找?”

中国青年报记者通过采访公安部门工作人员获悉,相当一部分失足少女被安排在地市一级公安机关下辖的“收容教育所”内接受再教育。

“收容教育”是指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卖淫、嫖娼者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两年。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在“劳动教养”制度被正式废除的今天,“收容教育”也因“明显限制人身自由”、“与现行法律规定相矛盾”等原因遭到法律界人士的诟病。

“将卖淫、吸毒等人员的收容教育工作转交社会组织、社工来做,可能是未来司法矫正专业化的一个大方向。”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从事中国NGO研究多年,他说,“边缘青少年群体”尤其是“外来边缘人群”的社会融入,将是未来社会管理面临的重大挑战。一个解决问题的好办法是,摒弃“全能政府”的思维,转变政府职能,将具体的专业问题交给专业的社会组织去做,“在美国,一些关押轻微犯罪罪犯的监狱都能委托社会组织去运作。”

“政府购买服务的例子很多,大多针对社区老人和儿童,但针对‘边缘青少年群体’的服务很少。”邓国胜见过个别地方的初步尝试。比如贵州的公安部门,与社区志愿者组织合作,由志愿者帮助戒毒人员降低复吸率;上海的司法机关,将青少年吸毒者交由社区矫正机构,由其代为辅导吸毒青少年。

国家行政学院决策咨询部副主任、北京大学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研究中心主任丁元竹比较推崇广东省提出的“小政府,大社会”、“强政府,好社会”的口号,他指出,政府与社会组织能否密切合作、能否合作好,取决于政府的“认识”。

“我们的政府应当是一个‘有限责任的政府’,而不是一个‘全能政府’。理想状态下,它只要做好监管、制定好政策,钱、时间、目标、问责到位,其他的交给专业组织去做。”丁元竹认为,把“收容教育”的工作转交给社会组织,由社工以服务的形式来转化“边缘青少年群体”,是大势所趋,“真到那个份上,我相信我们的社会组织也有能力去承接这份工作。”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相关部门有没有这个意识、胆识和魄力把“收容教育”这份工作“抛出来”,“十八大报告明确了‘政社分开、责任分明’,这是未来的方向,不转变不行。”

“把收容教育所一下子转给社会组织运作如果很困难的话,是不是可以先试着在收容教育所引入‘驻所社工’或‘心理咨询志愿者’?”心理咨询师费月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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