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司法体系中的社工力量

2021-06-07 09:48   法制网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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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层面,席教授认为包括服务基础体系、服务提供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的研究,以上三个组成部分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这三方面既是服务体系建设中实践探索的内容,也是需要在实践中积极开展行动研究的内容,并在不断行动和反思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综合运用多种措施对未成年开展司法保护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思考的问题。在司法机关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同时,司法社工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充分发挥职业优势,在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社会观护、被害人救助等方面多元化介入,在预防未成年犯罪、涉罪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和减少重新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未成年“两法”修改司法社工服务空间广阔

今年“六一”,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正式施行。“两法”倡导通过社会参与、社会资源整合的方式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实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如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该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并加强监督。业内人士认为,将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纳入法条,也体现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在未成年保护中的重要性、专业性和必要性。

在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教授、北京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院执行院长席小华教授看来,20世纪80年代,随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基本理念的倡导,我国已开始出现零星化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历经十多年实践,社会工作逐步成为开展未成年人司法服务的重要力量。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提出“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主动链接专业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服务。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民政部积极推动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少年司法社会工作获得发展契机。

“在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中,司法社工不仅是解决困境少年成长问题的一线实操者,也是社会资源的链接者,他能够敏锐地捕捉到孩子存在哪些问题与需求,通过评估可以有针对性地提供支持帮助。”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副主任李涵告诉记者。2010年,大学毕业的李涵跟随导师席小华成立了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即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的前身,成为北京市首批司法社工。

2012年11月,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经北京市民政局正式注册成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主管,成为北京首家市级青少年司法类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

  精细精准保护困境中的未成年人

日前,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公民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作出调整,规定已满12 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规定回应了近年来公众对于极端恶性案件涉低龄未成年人“一放了之”的不满。

李涵认为,法条虽然解决了未成年人犯罪刑责年龄的问题,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还需从根源入手。而司法社工的重要职责就是运用专业知识和技巧帮助涉罪未成年人矫治不良行为,并引导他们向善悔罪,是一个对人深入了解和认知的工作。

“惩罚不是目的,教育挽救涉案未成年人,使他们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开始新的历程,需要持续不断付出和跟进。”李涵以涉法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为例说,如在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合作中,将社会调查向前延伸至公安侦查阶段,社工在对涉法涉罪未成年社会调查后进行初步评估,评估对方的风险等级和需求,在此基础上针对性地制定帮教引导计划。目前,司法社工开展的社会调查工作、帮教服务从公安机关开始委托,直至法院审判阶段结束,社会调查与帮教的工作链条更加细致紧密,做到了未成年人案件公检法一条龙联动机制。

超越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与北京市各级司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密切合作,积极推进社会工作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并得到社会各界认可。目前,该所形成了相对成熟的“1-3-8”服务格局:即将“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作为工作核心理念,将主要服务划分为预防类、维权类、矫正类三大类八小类作为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内容。

据介绍,预防类服务是指一些未成年人尚未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但却存在违法犯罪风险,需要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给予跟进。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具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等未成年人群体的犯罪预防工作。李涵告诉记者,2014年,在北京市教委和海淀区教委支持下,海淀寄读学校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形式与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项目通过驻校方式开展,2 名专职社工在学校针对学生、家庭和教师开展服务。

维权类服务包括三小类服务: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合适成年人服务、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救助服务以及民事司法领域中的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观护服务。李涵说,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中,除了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以外,未成年被害人也是需要高度关注和保护的群体。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救助服务主要是为在刑事案件中遭受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提供综合性保护服务,以保障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基本权益,缓解被害创伤,降低未成年人再次受到侵害的风险,帮助其尽早恢复社会功能,顺利融入社会。

教育矫正类服务作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主要内容之一,包含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违法未成年人教育矫正、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未成年人服刑人员帮教矫正四类,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通过实践探索,形成了针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群体在治安案件受理、刑事立案侦查、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刑事审判、刑事执行程序中的全流程社会工作干预服务模式。

推进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标准化制度化建设

2019年,受最高检、团中央委托,经民政部批准,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起草制定《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国家标准,该标准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领域第一份国家标准,旨在为全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提供规范指引。据悉,2020年以来,《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国家标准在浙江、江苏、福建、广西、重庆、宁夏、河南等7个省(区、市)的13个试点地区试行。席小华教授表示,目前,各试行地区结合本地特色,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的本土化发展,已取得一定成效。

围绕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席小华教授曾撰文认为,在责任主体层面,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主要依靠公安及司法部门、共青团组织进行推动,实践中存在服务经费支持不足、服务专业力量不足等问题。席小华建议,在“两法”修改背景下,期待民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落实责任主体,以协调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

工作服务的组织保障体系。

在提供服务方层面,需加强司法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化培养和职业化推动,一方面通过高校学历教育加强对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培养;另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司法社会工作服务需求和工作性质设计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法和途径,例如服务岗位购买和服务项目购买等形式。在职业化推进过程中,加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保障体系建设也至关重要。

席小华教授认为,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还存在着因信息不对称影响服务项目购买和服务推进的问题。为此建议,一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相关部门的工作需要,细致梳理出所需的社会工作服务内容清单。其次是在服务需求和内容的基础上制订政府购买服务清单,购买服务清单包括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要求、服务评估、服务经费等相关内容。最后是建立科学有效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层面,席教授认为包括服务基础体系、服务提供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的研究,以上三个组成部分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这三方面既是服务体系建设中实践探索的内容,也是需要在实践中积极开展行动研究的内容,并在不断行动和反思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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