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社会工作者适合协助开展社区矫正?草案予以明确

2019-12-24 09:13   大河报网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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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社区矫正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会议第三次审议。

哪些社会工作者适合协助开展社区矫正?拟进一步明确。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社区矫正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会议第三次审议。

记者从会场了解到,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对社会工作者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以及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细化对社会工作者所需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要求,将相关表述修改为“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并增加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职业保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草案第十一条明确,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第十六条则明确,国家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对社区矫正工作原则和目标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学者提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社区矫正对象的义务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建议增加体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的规定;有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是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施策,社区矫正只是其中一个方面,建议增加“有针对性地”作为限定条件,使表述更为准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因此,草案第三条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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