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社区服务之我见——以东莞市为例

2014-08-13 16:24   社工中国网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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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服务是指社区矫正组织通过有计划地组织社区矫正人员从事一定公益劳动,促使其转变思想,纠正行为恶习的矫正活动。

作者:李艳兰、张丽

(一)背景

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服务是指社区矫正组织通过有计划地组织社区矫正人员从事一定公益劳动,促使其转变思想,纠正行为恶习的矫正活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该参加社区服务,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八小时等。可见,社区矫正人员参与社区服务具有明确的政策支持。司法社会工作者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突出社区服务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功能作用,是社区矫正社区服务工作的基本定位和发展取向。

(二)社区服务现状

1、传统社区服务的内容与方式单一,随意性较大,未形成制度化、经常化。社区矫正初期体现的社区服务,一般局限于协助、代发一些宣传材料工作。社区服务领域在逐步拓展,当前服务的内容不断丰富,如维护道路、帮老助残,打扫社区环境卫生等,但是仍然随意性大,也没有形成常态化矫正服务模式。

2、社区服务活动部门地区存在重形式轻实效的特点,亟需推进扎实开展社区服务效果。组织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社区服务是一项重要的矫正活动,建设服务基地有利于长期联合服务基地开展公益服务,真正服务于社区,在与社区的互动中提升矫正效果,提升社区服务活动强化社区矫正效果的功能。

3、社区服务可利用资源有限。社区矫正组织受职权限制,社区服务工作的完成常常需要借助街道办事处、社区、民政部门的大力协助,社区服务功能的发挥受到一定限制,所以需要司法社会工作者充分链接资源社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及其他社区项目的资源。

(三)社区服务推动策略

社区矫正工作是刑法的执行,只是执行方式区别于监禁刑罚。因此务求实效,消除形式,落实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每月8小时以上的社区公益劳动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区矫正的目的。社区服务需要形成一套推动策略。

以东莞市莞城区为例,莞城区司法社工联合司法分局在2012年5月就开始探索推行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2+2”模式。即:社区服务理念植入期、升华期两个阶段和集中服务与分散服务两种形式有机结合的模式,双管齐下推进社区矫正人员参与社区服务,更有效地解决社区矫正人员中存在的工作时间和服务时间冲突问题。

针对部分社区矫正人员对参加社区服务的认识不到位,觉悟不够高,思想有抵触等问题,司法社会工作者采取社区服务阶段式推进的方法。

(1)司法社会工作者将社区服务的理念植入矫正人员心中。加强教育,认识参加社区服务的意义。司法社会工作者采用个案辅导的方式,遵循案主个别化原则,共同探讨有利于矫正人员接受社区服务的形式,强化社区服务的制度理念及社区服务在修复个人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的益处。只有令社区矫正人员真心实意参加社区服务,从服务当中进行个人改造,才能使社区矫正人员真正的达到矫正目的。

(2)社区服务理念在矫正人员心中的到升华。通过第一阶段的植入,社区矫正人员对参加社区服务的意识普遍提高,自愿并乐意参加各种形式的社区服务,社区服务进入常规开展阶段。为确保社区服务两个阶段的顺利过渡,实现被动社区服务到主动社区服务的转变,着力解决社区矫正人员中出现的时间难统一、人员难到齐等问题,采取集中服务与分散服务有机结合的社区服务形式。

①集中社区服务的形式。充分收集辖区矫正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时间、闲暇时间,并分类登记;全面掌握辖区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信息后,再联系社区服务点,集中空闲时间一致的矫正人员参与集体社区服务活动。

②分散社区服务的形式。结合有工作的社区矫正人员实际,采取分散式、分配式的形式。依照开展社区服务的原则,结合社区矫正人员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等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特别注意发挥社区矫正人员所长服务社会,如技术员开展电器维修、律师传授法律专业知识等。由社区矫正人员自主安排社区服务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实现既不影响工作、生活,又保证落实社区服务要求的效果,从而使社区服务达到更好的矫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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