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中国社会工作专业发展,并为广大中青年学者提供交流与对话平台,《社会与公益》特开设 “社工学人茶座”,茶座每期拟定一个主题并邀请2-4名社会工作专家学者围绕主题进行交流、探讨。
本期的主题:未成年人司法社会保护
李侨明
近日,上海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市教委等16家单位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设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对性侵违法犯罪人员在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和医疗等领域实行“从业禁止”的限制。涉及的职业不仅包括医生、教师、保育员等等与未成年有密切接触的人员类别,还包括了保安、司机等等非直接接触,但有日常接触机会的人员。
这无疑是对《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以下简称“37条”)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创造性运用,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一大进步,应该予以肯定。但是,“37条”对从业禁止的年限是3-5年,并无法从就业渠道一劳永逸地预防性侵事件发生。有些学者提出需要重视违法犯罪者本身的危险性,对其实行心理或人格矫治;也有些人提出借鉴西方国家更激进的化学阉割惩罚措施,以防止性侵者再犯。从惩罚的性质去看,从业禁止算是一种短期补充性行政处罚手段,不具有刑事处罚性质。根据韩国国家警察厅2012年发布的报告,2011年落网的性侵犯罪者近半数是累犯。虽然韩国政府自2008年起要求获释的性侵犯罪者佩戴“电子脚环”作为他们的定位追踪装置,但是累犯率并没有显著下降,依然高达45%。[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2018年保护未成年权益十大优秀案例中,有两例是涉及儿童性侵犯罪的案例。有媒体报告指出,中国的未成年受害人年龄组别在14岁以下的,对应的性侵者累犯率高达40.8%。[2]
因此,肯定从业禁止规定对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也需要看到“37条”作为刑罚补充手段的时效性与性侵违法犯罪的累犯可能性之间的矛盾所在。即使从业禁止系统的运作效力很高,确实能在禁止从业期起到作用,但一旦时效过期,性侵犯罪者同样可能再犯。为了从根本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一方面需要社工、心理咨询师等社会服务专业人员与司法系统合作,为性犯罪释放者做定时的再犯可能性评估以及长期的“心理——社会”矫正服务,最大程度地降低其危险性。另一方面,有必要为进一步尝试设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的日常接触的职业如教师等,设置性犯罪者(累犯)终身从业禁止的禁令,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后者的设置是建立在与教师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基础之上,成为一种专门的职业禁止规定。这样的话,性侵犯罪者需要付出更高昂的社会“成本”作为犯罪的代价,但这种代价又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名义和实质,自然就不必通过修订刑法去实现。
关于未成年人的“司法——社会”保护工作的范围非常广泛,家庭虐待/暴力、校园欺凌、“校园贷”等等的未成年保人权益保护问题也是近年来非常常见的议题,在此仅讨论我国首个性侵者从业禁止规定与针对未成年权益保护的关系,以呼吁更多的同行关注未成年权益保护的社会议题。
[1] http://scitech.people.com.cn/n/2012/0727/c1007-18614182.html
[2] http://wemedia.ifeng.com/81445084/wemedi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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