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016-12-26 10:49   司法部网站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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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司法部等六部委《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意见》,解决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力量薄弱问题,安庆市财政局、司法局联合制定印发了《安庆市社区矫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等六部委《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意见》,解决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力量薄弱问题,安庆市财政局、司法局联合制定印发了《安庆市社区矫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和主体。原则方面,要求从实际出发积极稳步推进,准确把握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实际特点,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科学安排,注重实效。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明确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的种类和内容;科学界定内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县(市)区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执法主体资格不变,工作职能不变,社会组织主要弥补司法所工作力量不足,帮助司法所主要从事走访、心理疏导、关系调适和帮困扶助等辅助性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安庆市司法局作为购买服务的主体。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应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办法》规定了购买服务的内容。一是定期走访,对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定期走访一次,并及时做好走访记录,进行个别教育、家庭访问,严防脱管、漏管,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能力发展、社会融入;二是协助开展集中教育,在区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的组织下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主题讲座,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政策、法制、道德、心理健康等教育;三是协助区社区矫正中心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协助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工作档案,并做好电子档案信息录入工作;四是每年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心理测评,每年测评约400人次,并建立心理评估档案,对问题人群进行筛查,发现心理异常和人格缺陷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五是在每个区社区矫正中心建立“阳光心理驿站”和“青少年阳光心理成长小组”,运用个案和团体辅导的方式进行心理矫治、行为矫正,帮助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小组心理辅导、个案咨询,帮助建立健全的人格。其中个案服务不少于180人次,团体辅导(小组活动)不少于18次。帮助社区矫正人员适应社会生活、修复社会关系、调动其回归社会的积极性,有效疏导和控制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预防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六是帮困扶助,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就业指导、临时性救助和适应性帮扶。通过走访了解有就业需求的服务对象,帮助进行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对患有疾病、残疾、经济困难、无固定收入、生活无着、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社区矫正人员开展适应性帮扶。

《办法》规定了承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其登记证书中注明的业务范围含有社区矫正内容的服务;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和专业技术能力。其中专业人员需具备社工师或具有社工和法律专业学历、心理咨询师等专业资格;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社会组织名单;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工作保密规定。

《办法》规定了购买服务的方式和程序。要求购买主体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项目实施周期暂定为1年,共12个月。考核评估合格后经双方商定再延长购买周期;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办法》规定了预算及财务管理事项。要求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市级财政配套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由安庆市司法局会同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司法局和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根据城区社区矫正对象人数确定年度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经费,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经费支出范围应包括开展活动所需的人员工资、场地费用、信息采集、宣传费用、活动材料、办公用品、以及交通、信息、志愿者补贴和管理费用等;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办法》还对购买服务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购买社区矫正服务项目实施后,购买主体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的进度、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逐步推进第三方评估。绩效考核由市司法局、区司法局(办)共同进行评估,经费支付与绩效考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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