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社工组织 解决城市拆迁户可持续发展问题

邵岑 2015-04-24 09:36   中国社会科学报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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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扩展在空间上面临旧城区改造和城区扩张的挑战,于是拆迁便成为不可避免的问题。从现实角度出发,应当通过培育更多的社会工作组织,发挥其作为“国家—社会”的中介作用,介入拆迁户的日常生活,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越轨行为,尽早教育和干预,使其适应“市民化”社会角色的要求,预防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

培育社工组织 解决拆迁户可持续发展问题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扩展在空间上面临旧城区改造和城区扩张的挑战,于是拆迁便成为不可避免的问题。近来“因拆暴富”的“拆发户”群体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而“拆发户”因理财不当等原因“坐吃山空”、“豪赌炫富”的越轨现象,更是成为社会舆论热议的话题。“政府及时介入拆迁户的可持续发展”,成为今年“两会”部分代表委员提出的重要建议。那么,以就业为导向的政府介入,是否可以解决拆迁户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呢?

巨额补偿降低拆迁户工作意愿

开展旨在提高劳动技能的培训、增加公共部门就业,是政府促进就业的主要公共政策。国内外经验已表明,上述举措对于减少失业、特别是由于劳动者技能不匹配所导致的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结构性失业具有重要作用。虽然拆迁户缺乏劳动技能的情况确实存在,但并不能就此认为其受制于结构性失业。

不就业不等于失业。对于失业的定义,学界普遍认为有两个核心要素:一是在年龄等方面符合工作条件,二是具有就业意愿但尚未获得工作。因此,只有16岁及以上在无制度限制、愿意工作的前提下进行求职活动,但没有工作的人口,才能定义为失业人口。所以,确定尚未就业的拆迁户就业意愿,才是确定其是否属于失业人口的核心标准。但获得了拆迁补偿金或不动产补偿的拆迁户,其就业意愿是怎样的呢?

工作决策理论(工作—闲暇决策)是研究劳动者就业意愿的经典理论。该理论将工作和闲暇视为商品,而工作决策则是两种商品效用最大化的组合点。根据该理论,非劳动力收入的增加,会提高劳动者的保留工资(个人选择进入劳动力市场寻求工作的最低工资)和预算约束,改变进而降低其劳动时间和就业意愿。也就是说,收入增加,但工作时间和意愿将减少。对于与拆迁补偿性质类似的“非劳动性收入”对工作动机的影响,学界已有大量研究经验。早在1891年,美国钢铁业巨头安德鲁·卡耐基便认为大量遗产会导致工作意愿降低,历史上称之为“卡耐基猜想”。1992年道格拉斯·霍兹-埃肯等人基于对遗产受益人的研究发现支持了卡耐基猜想:遗产数额越高,受益人工作意愿越低,而且倾向于退出劳动力市场。对于中彩者的研究同样发现,赢得彩票奖金数额越大,中奖者退出劳动力市场的比例越高。因此,导致拆迁户缺乏工作意愿的原因,并不是劳动技能的缺失,而是拆迁补偿带来的就业意愿改变。由于与拆迁补偿相比,工资收入增加的影响十分微弱,即使通过培训改善其劳动技能,或提供更多就业岗位,也很难改变拆迁户就业意愿。

政府介入拆迁户就业影响劳动力市场开放性

在工作决策理论的分析下可以发现,就业导向的政府介入不足以改变“拆发户”的就业意愿。但政府优先为具有本地居民身份的拆迁户提供就业岗位,在就业制度方面则会出现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排他性和分割性特征。

改革开放之后的二元经济发展经验证明,通过减少制度性因素对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使不利于就业扩大和劳动力流动的制度障碍以渐进的方式被逐步清除,可推动二元经济结构的转换。当前,中国劳动力市场正面临重大转型,“民工荒”的普遍存在意味着中国劳动力供给从无限供给向有限剩余转变,而由人口转变和经济发展阶段决定的转型也已经到来,中国劳动力市场正面临重大转折。在劳动力短缺的背景下,完善地方劳动力市场,释放改革红利,吸引更多劳动力人口的迁入,提高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劳动力群体的就业质量,是确保城市竞争力和城市经济潜在增长力的关键。在此背景下,劳动力流动也会越来越符合梯布特模型的描述,即劳动力人口会根据当地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和劳动力市场完善程度选择迁入地,实现“用脚投票”。在“后人口红利”时期“招工难于招商”的背景下,政府出台具有倾向性的就业政策,介入拆迁户就业问题,会威胁本地劳动力市场的开放性,对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发展和稳定是政府进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因此,政府介入拆迁户的可持续发展,越来越多地被政府和学者所关注。同时,各种媒体报道将“一夜暴富”的拆迁户越轨现象与缺少培训和就业联系起来,进而建构出政府介入拆迁户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氛围。这两种力量正推动包括拆迁户在内的本地居民争取政府制定或维持对其更为有利的政策。但综合前述分析可以发现,对于“拆发户”开展培训和优先安排工作等就业导向的政府介入,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问题,还会对劳动力市场的开放性带来负面影响。与此同时,“拆发户”由于不当理财所产生的返贫风险,却是政府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获得拆迁补偿是拆迁户正当权利,也是社会进步、日益重视物权保护的体现。因此,从现实角度出发,应当通过培育更多的社会工作组织,发挥其作为“国家—社会”的中介作用,介入拆迁户的日常生活,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越轨行为,尽早教育和干预,使其适应“市民化”社会角色的要求,预防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社会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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