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主自决并不是绝对的

刘焕焕 2015-09-18 09:18   中国社会工作杂志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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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倡导案主自决,但在实务工作中,案主自决原则的运用没有绝对性。在山东省威海市老年公寓实习时遇到的一个个案,让我对此深有体会。

社会工作倡导案主自决,但在实务工作中,案主自决原则的运用没有绝对性。在山东省威海市老年公寓实习时遇到的一个个案,让我对此深有体会。

老年公寓里有一位婆婆,腿部有轻微残疾,行动不太方便,精神状态也不太好。婆婆有一儿两女。儿媳已经生了3 个女儿,婆婆受当地传统观念影响,抱孙子的心愿迫切,但由于经济条件有限,夫妻俩都不想再生第四胎,婆婆一气之下便住进老年公寓,并且产生了严重的自卑及自闭心理,不愿与人交流。子女们都希望她回家养老,但她执意不走,后来子女也很少来看她。

案主自决意味着案主是解决问题的主要人物,但这一原则并不禁止社工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此,在几次访谈中,我与婆婆深入探讨所面临的问题,并积极寻求援助资源,为她设计了两种解决方案:一种是让她转变传统观念,多理解家人,回家养老,以缓和家庭矛盾,同时也能给子女减轻经济负担;另一种是让她住在老年公寓,帮她申请社会援助,使她能得到专业的照顾。随后,我告知婆婆有自己做决定的权利,希望她选出最合适的方案,但她迟迟未作出选择。接下来的几次访谈中,我仍坚持引导她自己做选择,最终她选择了第一种方案。

然而,回顾提供服务的过程,随着专业关系的建立,婆婆逐渐对我产生了依赖,我能隐约感觉到她迫切希望我提供最直接的建议;反思几次会谈的内容,我的价值观一向是以家庭为重,这或多或少对婆婆的选择产生了影响。更重要的是,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个人对家庭的承担,这些因素都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婆婆的抉择。

其实,在实践中, 社工难免会不由自主地干预案主,影响案主的某些选择。因此,在服务过程中,社工要注意放下专业的“架子”,以一个“无知者”的身份,理解案主的感受,使双方尽可能地在平等的基础上交流,唤起案主的自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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