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创新视角下社会工作和慈善事业的融合发展

2020-11-09 10:13   广州社工微信公众号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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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和慈善事业两者有必要做融合发展,但目前在研究界对此研究较少,现有的研究内容主要是说社会工作和慈善工作是历史同源,现实是分立的,未来希望加强合作,这是现有的一些现状。因此,我试图从社会创新的角度研究融合发展的意义和具体的途径,因为社工也注重实务,故尽可能提出操作性强的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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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和慈善事业两者有必要做融合发展,但目前在研究界对此研究较少,现有的研究内容主要是说社会工作和慈善工作是历史同源,现实是分立的,未来希望加强合作,这是现有的一些现状。因此,我试图从社会创新的角度研究融合发展的意义和具体的途径,因为社工也注重实务,故尽可能提出操作性强的具体建议。

一、融合发展的重要意义

融合发展的意义可以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具体来说。为什么要融合?融合可以解决两个行业面临的困境,慈善行业和社工行业共同面临的是公信力、社会认可度、工资待遇和职业素质,以及声望和职业流动等困境。两个行业分别面临的问题,在社会工作有经费单一、依赖性强,专业性有待提高,而在公益慈善方面,则发现公益慈善一个是专业辨识度低的问题,少有高校开展相关课程和专业,但是最近几年曾有探索,但很难办下去,以及慈善行业没有从业认证,行业组织跟社工行业组织相比相对薄弱。

二、融合发展的切入点及内涵

融合发展是一个很大的工程,而社会创新可以作为两个行业和两个事业融合发展的一个切入口。社会创新这几年讲的比较多,什么叫社会创新?有不同阶段的社会创新,包括早期、中期和近期的,近期是“达成社会目标的新思想,并它转化成行动。”而不同取向的社会创新则有目标取向的社会创新、过程取向的社会创新和混合取向的社会创新。本研究所讲的社会创新是混合目标和混合目标的社会创新。

怎么理解社会创新?可以从社会创新的基本要素方面来理解社会创新,社会创新一定要有社会使命,否则的话可能就是商业创新。比如说淘宝、阿里巴巴他们可能是一个商业创新,但是像社会企业等就是社会创新,所以要有社会使命,要有社会价值,还有要有结构上的创新和方式上的创新,这些在某一种创新里面不一定体现地非常全面,笼统而言社会创新应该具有这些基本的要素。

我们中国近年来也有很多社会创新的案例,北京大学搞了一个社会创新奖,这个数据来自中国社会创新奖里面的案例分析,其中社会创新的主体有社团、民非。还有社会创新领域包括困难群体救助,扶贫济困,公益支持,社区服务,社会事业,环境保护和其他领域。创新的方式有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和组织创新。

三、融合发展的创新形式

融合发展的创新形式主要有四种,包括组织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和服务创新,至少要有四种创新其中的一种。而公益创投,社会企业、影响力投资其实都能够体现这几个方面,或者体现其中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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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融合发展的法规政策支持

(一)要修订《慈善法》

融合发展的法规政策支持是当中的重点。融合发展不是说两个行业,或者两个机构之间能够谈的下来的,因为社会创新有很多东西跟法规跟政策是有关系的,《慈善法》是2016年颁布的,今年是2020年,时间比较短,还没有到修订的时候,但是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慈善法》的执法检查时发现了很多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春贤也提出要适时修订《慈善法》。通过这几年的实践,发现《慈善法》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

1、慈善组织认定

慈善组织认定法律和民政部有规定,在认定慈善组织的时候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要进行公益性审查非营利性审查,以后的修订过程中可能需要在这一块丰富一下。

2、慈善募捐

当前实行的是备案制,而当下问题集中在网络募捐上,总体而言比较乱,骗捐、诈捐现象比较多。

3、个人网络求助

个人网络求助不再《慈善法》的规制范围,但是个人网络求助比如说有一个人生病了在网络众筹,从捐钱的角度这个也是属于慈善事业,因为根据《慈善法》的规定什么叫慈善,我们向需要帮助的人捐款就是慈善,所以慈善法也要对此进行规制。因为自由和责任是平衡的,每个人都可以通过网络求助,但是不能没有限制和没有责任,要在自由和责任方面平衡。

4、慈善财产

要明确慈善财产是社会公共财产,既不是国家的,也不是个人的,作出这样的规定之后,包括政府部门也没有有权力擅自挪用善款。

5、慈善服务

《慈善法》里面规定了8条服务,慈善服务有社工服务,有护理服务、养老服务,以后在修订《慈善法》的时候应当增加专业服务,专业服务很重要,不能光有志愿服务。《慈善法》的二审稿里面有社工服务,但是后来删掉了,希望未来可以增加社会工作和养老护理等等专业服务进去。

6、慈善组织内部治理

现在内部治理管得非常细,而内部治理内部的事情,可以有一些条条款款。但是一些如一个人能不能做会长或理事长、年龄多大等慈善组织的内部认定方面,是否可以放松一点,以自治为原则。

7、外部监管

要平衡秩序和活力,有的地方管得偏严了一点,这样社会组织的活力不一定能够展现。

(二)要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慈善法》颁布之后这几年社会组织的总量和增长量,以及慈善组织认定的总数,总量是在增加,但增长率是在下降,还有慈善组织的总数在7000多个,但全国有86万个社会组织,这说明在社会组织当中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动力严重不足,原因可能很多,但是税收优惠是很重要的一块,还是不够优惠。近几年社会组织接受社会捐款的总额也可能与税收优惠有关。

(三)要开展职业认证工作。

社会工作是国务院明确通过的,而慈善行业国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全国性的行业组织可以尝试做一些行业的认定。要赋予慈善行业组织进行职业水平认证,提高行业的认可度,增强行业的辨识度;也要让慈善行业职业水平认证与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证书互补互认。

(四)要有配套法规的尽快出台。

需要尽快出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加强社会组织执法体制机制建设。最重要的是鼓励社会创新的支持政策,各地政府要加以支持,例如出台支持社会企业影响社会力投资和公益创投的政策。目前仅有少数几个地方在比较低的层级方面可能有一些尝试,但是层级不高,影响力也不太大,因此要从多个方面加强法律和政策的支持,来促进社会工作和慈善行业双方的进一步融合。

*该篇文章依2020年中国社会工作广州培训研讨记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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