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类社矫对象的分类矫正——以危险驾驶罪为主的分析

程倍宁 2020-08-10 10:46   社工中国网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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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危害公共安全类社区矫正对象显著增多,大部分为危险驾驶罪,这类社区矫正对象缓刑期短、在矫意识不强,对危险驾驶的社会危害认识不足等等。但笔者一线实务过程中发现危险驾驶罪重犯风险较高,又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要有针对性地对危险驾驶类社矫对象作出分类矫正,提高矫正的针对性及成效,降低重犯风险。下面笔者通过分析危险驾驶罪来浅谈危害公共安全类社矫对象分类矫正的具体运用。

近年来,危害公共安全类社区矫正对象显著增多,大部分为危险驾驶罪,这类社区矫正对象缓刑期短、在矫意识不强,对危险驾驶的社会危害认识不足等等。但笔者一线实务过程中发现危险驾驶罪重犯风险较高,又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要有针对性地对危险驾驶类社矫对象作出分类矫正,提高矫正的针对性及成效,降低重犯风险。

下面笔者通过分析危险驾驶罪来浅谈危害公共安全类社矫对象分类矫正的具体运用。

一、危险驾驶罪社矫对象的主要特点分析

(一)文化程度较低。据笔者的数据调查显示,接收的危险驾驶类社区矫正对象中,初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的社矫对象占比6成,高中和中专文化程度的社矫对象占比为3成,大专及以上的社矫对象占比为1成,低文化的占比过半;其中农民工、外来务工者为低文化的主体。

(二)男性为犯罪主体。经研究分析,接收此类社矫对象男性占比为8成。

(三)此类社矫对象多数为无业、个体户或无固定职业。

(四)缓刑期较短,一般为三月左右。

二、危险驾驶罪社矫对象犯罪原因分析

(一)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对相关制度法规不熟悉。完全不清楚酒后驾驶是违法犯罪,亦更加不清楚犯罪后果,潜意识里觉得危险驾驶罪并不属于犯罪,且把醉酒后驾车被查归咎于运气。

(二)缺乏自我约束,存在侥幸心理。笔者在办理接收登记手续中了解到大部分社矫对象虽知酒后驾驶是犯罪,但没引起重视,存在侥幸心理。有的认为距离短不会出事;有的认为自己不一定会被交警查到;有的是在朋友怂恿之下,缺乏自我约束力,走上违法之路。

(三)对危险驾驶的社会危害认识不足。受传统习惯的影响,部分社矫对象单纯地认为只是喝了点酒开车,没有影响到他人,也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有的甚至认为自己意识清醒,完全可以正常驾驶车辆,判刑是小题大做了。

(四)职业不稳定,家庭不完整,导致支持条件不足,欠缺社会力量的约束和家庭的劝阻,容易任由自身犯罪。

二、危险驾驶罪社矫对象重犯原因分析

根据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犯罪与矫正技术研究所和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合作研发的“社区矫正对象再犯风险评估软件系统”(CIRAI)指出,再犯原因与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史、犯罪史、个性特征、目前身处的环境和现实表现有关。而笔者在实践工作经验中,结合实际总结出危险驾驶罪社矫对象的重犯原因。

(一)身份意识不强,漠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某些社矫对象虽已在缓刑期,但对社矫对象的身份意识不强,自身并没有明确自己已经是受约束的社矫对象,亦因为刑期短而轻视社区矫正,对相关监督管理规定不放在心上。

(二)受朋辈群体等身边人群的影响。某些社矫对象身边存在一些法律意识、道德素质参差不齐的朋辈群体,受到他们的教唆、怂恿等。

(三)受生活环境里错误认知的影响。在一些较偏远的乡镇酒后驾车已是恒常化,习以为常的。长期生活在这种环境的社矫对象潜移默化地受到错误认知的影响,并且根深蒂固。相反,被查到了只会觉得是违反常态的操作,而不会反省到是自身的认知问题。就算接受社区矫正,这种错误的思想如果仍然存在,则很大影响到其重新犯罪。

(四)自身叛逆、顽劣的性格。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是严肃的、规范性的,且需要对社矫对象进行约束和管理。某些社矫对象叛逆性格突出,不受外界对自己生活和行为的限制和约束,因此抵触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可能会形成逆反心理,不予配合,继续我行我素。

三、危险驾驶罪社矫对象分类矫正方案的制定

(一)制定方案

方案目标:提高社矫对象的法律意识,降低社矫对象重新犯罪的风险,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二)社区矫正方案的具体实施

1、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一是社工邀请车管所和交警大队的执法工作人员开设专题讲座,通过开展关于交通法规、思想道德教育讲座等活动以案说法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让社矫对象真正了解危险驾驶的犯罪成本,深刻认识社会危害,加强自我约束性。二是定期与社矫对象走访面谈,反复进行思想交流,引导社矫对象切实清楚酒驾对生命、财产安全等形成严重威胁,也会对自己的前途产生影响,吊销驾驶证、犯罪记录伴随一生。进而提高自身安全意识,认识到安全驾驶的重要性。

2、提高社矫对象悔罪意识,认真对待社区矫正。

因危险驾驶罪刑期较短,所接收到的社区矫正对象一般为二到三个月。使很多社矫对象对犯罪事实不以为然,缺乏认罪悔罪意识,认为判刑大可不必,只是酒驾而已,内心不服,因而不重视社区矫正,容易以敷衍甚至漠视的态度对待监督管理工作,继而引起重犯的可能。

因此需要社工引导社矫对象认清危险驾驶带来的危害以及对自身、他人以及社会的影响,并且正视自己是社矫对象的身份角色,强调遵守相关监督管理规定是社矫对象在社矫期间必须执行的义务,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令其明白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必须要以良好的表现才能顺利渡过矫正期;再者,需要强调其责任感,引导其明白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是在为自己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心底里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产生悔罪意识,才能够认真对待社区矫正,珍惜缓刑机会。

3、组织参加有针对性的公益活动。

组织社矫对象为发生车祸的家庭提供志愿服务活动,使他们深刻体会到危险驾驶对一个家庭乃至社会公共安全会造成的危害;鼓励参与大型社区普法宣传尤其是关于交通安全主题活动,参与派发宣传单张,增强社会责任感,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潜移默化提高法律意识,真正从内心上悔过自新。

4、针对社矫对象特点开展个性化矫正方案。

对有需要的社矫对象,社工对其开展个案服务。部分社矫对象因家庭困难、家庭缺失,无人支持帮助等对社区矫正工作不予配合或是对犯罪行为毫不在乎,存在破罐子破摔的心态;亦有对本次犯罪不认可,不认罪服判的,直接影响后期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施行。

笔者在实践过程中经常遇到“觉得不会被查到”、“喝一点酒不影响开车”诸如此类对犯罪的看法,笔者会直接用对质的方式引申到他们对后果的思考:万一查到了,你是不是就会后悔的喝酒开车的行为了,那当初,何必要这样呢?又万一你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了,后果你又有想过吗?你真的承担得起吗?

在开展个案时,社工慢慢与社矫对象谈话获得信任后,了解其家庭情况,适当链接资源给予帮助;怀着同理心去耐心倾听社矫对象的想法,从中了解其思想动态,再对应引导其正确看待此次犯罪,纠正社矫对象的错误认知,使其配合监管,并降低重犯可能。

四、总结

危险驾驶罪作为持续多发的案件,犯罪原因主要是侥幸心理和自身文化低下。对于一些外来务工者,受偏远地区的亚文化影响,酒后驾车恒常化,对犯罪没有正确的认知。另外因为犯罪情形轻、刑期较短,社矫对象对此不够重视,容易以懒散的态度对待社区矫正。因此社工更加不能够掉以轻心,要向社矫对象明确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不要因为刑期短就不加以重视,必须告诫社矫对象“勿以恶小而为之”,跟紧社矫对象的思想动态和行为意识,及时进行引导和教育,纠正其错误的想法。在引导过程中善于运用对质技巧,令社矫对象察觉到自己原来的认知和行为是错误的,从而在缓刑期间改过自新,自觉守法,降低重犯的风险,最后顺利解矫回归社会。

(作者:佛山市高明区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 程倍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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