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林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危机介入模式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中的应用

郑连清、黄恒 2021-03-29 10:23   社工中国网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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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男)意与林某(女)离婚,因孩子抚养权归属及财产问题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两人分居半年已久。分居期间孩子由林某照顾抚养,但李某一直未支付抚养费。近日因林某发现李某的婚内出轨行为,加之孩子抚养费的问题,与李某发生激烈争吵并对李某实施殴打行为。李某报警求助,经坪山区司法局派驻马峦街道人民调解员服务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李某按照约定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双方采取合法途径解决后续的离婚事宜。

一、案例基本情况

矛盾纠纷类型:婚姻家庭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坪山区马峦街道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

供稿人:郑社工

撰稿人:郑社工

检索关键词:人民调解 家庭纠纷

二、案例正文采集

(一)案情简介

2020年9月3日晚20时许,坪山区马峦街道某小区内,服务对象李某(男)和林某(女)因婚姻家庭问题发生口角并伴随肢体冲突。经了解,原因有二:一是服务对象李某欲与林某离婚,因孩子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配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至今未办理离婚手续,截至案发前两人已分居半年。女儿主要由妻子林某抚养照顾,但李某一直拒绝支付抚养费;二是近日妻子林某外出照看母亲,将女儿交给李某看管期间,发现李某当着女儿的面将其他女人带回家中,对女儿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李某气不过,伙同其母张某,向李某索要生活费,三人遂发生激烈争吵,随后,李某报警求助,民警到现场并将双方传唤至马峦街道派出所。

(二)调解过程

双方服务对象申请坪山区司法局驻马峦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介入,工作员首先采用面对面的调解方式了解双方服务对象,鉴于双方服务对象情绪激动,遂采用“背对背”方式分别进行一对一的面谈,在此过程中给予双方服务对象充分的尊重、信任、倾听双方倾诉心中的委屈,帮助其释放压力、宣泄不满,并鼓励他们适当表达情绪和看法。

首先,据服务对象李某陈述:其与林某感情早已破裂,很早以前就表示过要解除婚姻关系,但因6岁的女儿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及相关财产问题协商不一致而至今未办理离婚手续。李某还表示:此次虽遭受到了林某的暴力行为,但并不想追究对方的责任,目前只想尽快处理好眼下的问题,不想在被继续骚扰。

其次,妻子林某陈述表示:我不是不同意离婚,只是李某行为表现太过分,先是提出离婚,不过问孩子的教育问题,半年来都是自己照顾孩子,但李某一直未支付过抚养费。更过分的是,婚还没离呢就带着别的女人回家,完全不顾及女儿的感受,这对女儿的身心健康势必会有不良影响,这直接导致林某失望至极,怒火中烧。

综合以上事实情况,工作员当即采用危机介入模式开展此次纠纷调解工作。当接到社区民警转介而来的纠纷案件时,第一时间迅速介入,及时处理,一定程度上阻止了纠纷的进一步恶化,同时也保障了李某的人身安全;限定目标、集中精力协助双方服务对象厘清思路,聚焦争议焦点,促进双方回归理性集中精力正视当下的问题;输入希望,通过“背对背”“唤起旧心法”等方式帮助双方服务对象建立信心,转变态度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培养自主能力,引导双方服务对象合理表达诉求,采取理性合法的方式解决婚姻问题,并提供资源链接,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三)调解结果

经过工作员耐心的开导后,双方服务对象能够冷静的坐下来交谈,平和沟通,采取理性思维解决问题,并就女儿的抚养费达成一致,表示尽到抚养女儿的法定义务,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离婚事宜,在此期间女儿暂由林某抚养,李某同意于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2500元,其他的则以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文书为准。

三、案例点评

(一)本案涉及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并伴有暴力行为的发生,因此本着保护生命原则,工作员第一时间选择危机介入,保证了服务对象的人身安全,防止产生更为严重的行为后果。工作员在处理夫妻关系调试问题,特别是伴随着暴力行为的紧急个案,服务对象(被暴力行为伤害的一方)的人身安全是需要优先关注的,工作员在开展服务过程中要始终秉持生命第一的原则,也正因如此,工作员自身的人身安全也是需要保障的,必要时需做好预防措施。

(二)正确看待服务对象夫妻的分与合,不过分关注夫妻关系的分或者合。不论夫妻是决定分开还是决定继续在一起生活,这些都是服务对象的选择,工作员要相信每一个服务对象都会为自己做最有利的选择,工作员要始终坚持服务对象自决原则。

(三)纠纷调解工作介入婚姻家庭的个案服务具有一定的适用性,调解工作常用的“背对背”调解法和“唤起旧心法”在本案中也得到了有效发挥,是个案工作手法融入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的一次很有成效的尝试。

四、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深圳市社联社工服务中心 郑连清、黄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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