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角和实践:心理咨询师 vs.社会工作师

PsychoPass 2015-05-29 14:08   新浪博客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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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文从视角和实践两方面的澄清,应该不难看出,心理咨询师和社会工作师实际上并不构成任何的竞争关系。而位于不同工作面的两个职业之间,更多需要的是合作。这也是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实践当中,得到了很好例证的经验。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以为这样的文章并没有存在的必要。直到最近,关于这篇文章的思考才慢慢形成。

原因是,首先,我在好几个关于社工的培训课程上,听到了针对心理咨询师和社会工作师的比较。比较认为,两种职业看人的视角存在本质的差异。心理咨询师看人是单独的人,而社会工作师看人是社会中的人;进一步,这种视角的差异就决定了工作的差异,心理咨询师主要针对来访者内心的创伤、不合理信念或者潜意识内容进行工作;反观社会工作师的工作,则灵活很多也宽泛很多,既可以涉及工作对象的内心,又可以涉及社会(社区)环境。

其次,前段时间在《中国社工报》上拜读了《社会工作和心理学的21点本质区别》以及读者来信《〈社会工作和心理学的21点本质区别〉一文误读了心理学,我有依据》,文章中对于社会工作和心理咨询工作进行了比较(由于文章内容较多,不在此赘述)。

不得不说,我很惊讶。一方面是惊讶社会工作师们有如此大的热情,要将自己的职业同心理咨询师进行比较;另一方面是惊讶于这些比较中,对于心理咨询师的了解和认识竟然存在如此之多的偏差。这些比较和偏差,原本无伤大雅。但最近,越来越多的年轻的心理咨询师同行,在闲聊间都会谈及两者的异同,而所谈论的内容尽也存在诸多模棱两可的观点。于是,最终决定从最浅显易懂视角层面和实践层面,对两个职业的异同进行简单的澄清。

视角:人是什么样的

要说心理咨询师看人不是社会中的人,而是某种类似“社会真空”中的人,或者充其量算是“原生家庭”中的人,这样的观点倒也没错。不过,这句话描述的心理咨询师,是在弗洛伊德时代工作和生活的。当今的心理咨询师,即便是中国这种低门槛的心理咨询师,都不再是这样看人的了。且不论系统的心理学高等教育中早就包含了诸如生理解剖学、神经生物学、生理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这样的基础专业课程,即便是在人社部组织的三级心理咨询师考试的标准课程中,也早就按照人性心理学(详见考证基础教材咨询心理学一章)的观点提出,从生物因素、社会因素和心理因素三个方面来看待来访者(见图1)。

图1:生物-心理-社会三维度视角示意图

图1:生物-心理-社会三维度视角示意图

应该说,这种生物-心理-社会三维视角,不仅是当代心理咨询师和社会工作师,也是大多数助人职业(如医生)看待工作对象(如来访者、服务对象、患者等)的视角。

不论是心理咨询师,还是社会工作师,在看待他们各自的工作对象时,没有本质性的差异。他们都承认,人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受到生物性制约并具备其独特的心理特征的个体。

实践:工作面的不同

不论从属何种理论流派,也不论采取何种工作形式(个体咨询、家庭治疗或者团体心理咨询),心理咨询师所从事的工作,都称为“心理咨询”。顾名思义,其主要的工作面,是位于心理因素维度上,部分地包括生物维度(见图2)。

而社会工作师,不论使用何种工作技术,也不论使用何种工作形式(个案工作、小组工作或者社区工作),社会工作师所从事的,都称为“社会工作”。对应地,其主要的工作面,是位于社会因素维度上,部分地包括心理维度(见图2)。

图2:心理咨询师和社会工作师的工作面示意图

图2:心理咨询师和社会工作师的工作面示意图

尽管心理咨询师和社会工作师采用相同的视角来看待各自的工作对象,但在具体开展工作的时候,各自的工作面之间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将心理咨询师的工作和社会工作师的工作进行比较,实际上是毫无意义的。说形象点,这两种职业的工作面,根本就不处在同一平面上(心理咨询师的工作,位于心理-生物平面;而社会工作师的工作,位于心理-社会平面),只有很少的一个部分,在心理维度(轴)上有所重叠。

澄清:共享视角,但位于不同工作面

通过对视角和实践两个方面的澄清,心理咨询师和社会工作师的异同就一目了然了。两个职业在看待各自的工作对象时,共享相同的视角。他们都会从生物、心理和社会三个方面来进行理解。而在进行实践工作的时候,这两个职业又分别位于不同的工作面上。

本文一直没有对两个职业的现状和前景进行比较。核心原因就在于,这两个职业本身就没有太多的可比性(位于不同面)。由于工作面的差异,两个职业都有各自不同的专业及伦理要求,也会面向不同的人群开展不同的服务。

写在最后:合作,而不是竞争

我在反思为什么当前的社会工作师会如此热衷于在各种场合或者媒体上,将自己的职业与心理咨询师进行比较。我猜测,可能的原因之一是,最近两年,社会工作师这个职业,得到了政策倾斜,于是,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这个队伍。而过去不少拿了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但又缺乏足够专业性或条件开展心理咨询工作的人,实质上多多少少是在从事与社会工作师有关的工作;另一方面,社会工作师这个职业在我国尚属刚起步的阶段,其工作边界也缺乏足够清晰的专业伦理和法规条例的界定,如司法社工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给服务对象提供法律援助,其工作性质是否更接近“非诉讼律师”?又如学校社工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介入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其工作性质是否更接近“心理咨询分诊”等。上述这些问题,都似乎构成了心理咨询师和社会工作师的竞争。

然而,通过本文从视角和实践两方面的澄清,应该不难看出,心理咨询师(当然,我说的是真正的心理咨询师,而不是以心理咨询师名义开展非心理咨询工作的人)和社会工作师实际上并不构成任何的竞争关系。而位于不同工作面的两个职业之间,更多需要的是合作。这也是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实践当中,得到了很好例证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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