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未”成长,监护缺位下的温情接力 ——社区指定监护助力孤儿权益保障的个案探索

王琪 2025-07-31 14:39   社工中国网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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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服务对象因父母去世,无其他法定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这时需要民政部门来履行临时监护职责,做好兜底保障工作。在服务对象大舅舅愿意承担监护职责时,作为社会工作者,应保持专业敏感性,尊重案主自决,在案主需要时,积极作为,打通“监护缺失”的最后一公里。

一、案例背景

(一)基本资料

服务对象小Y(化名),男,13岁,就读于C学校初一年级。

(二)个案背景资料

1.个案来源

2024年6月,服务对象大舅舅打电话咨询,服务对象小Y,单亲家庭,父亲于2021年去世,母亲于2024年5月因病去世,希望能够变更监护权到其名下。社会工作者在咨询律师后,回复服务对象大舅舅:(1)如果变更监护权,需要提供服务对象父亲或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去世证明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同时当事人的个人意愿书,通过法律程序即可变更;(2)可保持监护人原有不变,原有监护人继续履行监护义务,服务对象大舅舅可与监护人达成协议,由其抚养当事人,负责服务对象小Y的生活及教育等。社会工作者将律师意见完整转述给服务对象大舅舅。服务对象大舅舅对社会工作者表示感谢,并表示会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变更监护权。

2024年9月,服务对象大舅舅再次来电,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通过“社区指定监护”来成为小Y的合法监护人,并寻求社会工作者的帮助。社会工作者予以接案。

2.家庭资料

服务对象父母早期离异,服务对象长期跟随母亲生活。自服务对象母亲去世之后,服务对象跟随大舅舅一家共同生活。

3.人际关系

服务对象表述,长期以来,自己与父亲以及父亲那边的亲属联系较少,在父母离异后几乎不来往,母亲去世之后,父亲那边的亲属也未曾主动来电关心自己,无联系方式,但是母亲这边的亲属包括舅舅、舅妈等给予了自身较多的关心。服务对象大舅舅表示,服务对象出生时见到的第一个人就是自己,跟自己关系比较好。大舅舅一家比较关心服务对象,现在上学班级有时需要监护人值日,都是舅舅、舅妈去。大舅舅一家的表兄表姐虽已成年,但是年龄与服务对象差距较小,服务对象会经常跟他们聊天,有事情时也会第一个与其分享。

4.健康状况

服务对象身体健康,喜欢运动。在心理健康方面,因母亲去世,服务对象状态曾经较为低沉,但因有身边亲属的陪伴,包括大舅舅一家、小舅舅一家等都给予了很大的心理支持,服务对象现阶段整体健康状况良好。对于现阶段无法定监护人的情况,服务对象表示,希望大舅舅能够成为自己的监护人。

5.社会支持状况

在非正式社会支持方面,服务对象大舅舅一家为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支持,在其生活、就学等方面提供了诸多帮助。在正式社会支持方面,服务对象为辖区户籍未成年人,所能够使用的资源较多。

二、需求分析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需要

服务对象年仅13岁,正处于身心发展的重要阶段。因父母先后去世,无法定监护人,家庭无经济来源。同时,因无法定监护人,服务对象无法申请相关福利政策,保障其基本生活。社会工作者曾尝试为服务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但因其母亲去世时,曾为服务对象留下一笔资金,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资格。在申请“孤儿养育金”时,因所需资料之一为“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现阶段无法提供,也无法申请,如无大舅舅全力支持,小Y基本生活将成问题。

(二)落实长期监护的需要

服务对象因父母去世成为孤儿,无法定监护人,存在监护缺失。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过程中具有重要功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才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服务对象现阶段无法定监护人,其大舅舅虽愿意履行监护职责,但因无法定义务,监护职责可能存在履行不足的风险,服务对象健康成长的需要难以得到充分满足。

三、服务计划

服务对象与其大舅舅主动寻求社会工作者帮助,展现了其需求的紧迫性。在征求L区民政局、社工督导的相关意见与建议之后,结合服务对象自身需求,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大舅舅共同探讨,并制定了服务目标与服务计划。详细如下:

(一)服务目标

总目标:保障服务对象小Y的合法权益,助力其健康成长。

具体目标:

1.申请福利保障政策,落实民政兜底监护职责,保障服务对象就学就医等基本生活;

2.指定监护,落实监护职责,帮助服务对象得到长期有效监护。

(二)服务策略

国家亲权理论认为,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责任人,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法履行其保护责任时,国家有责任介入并代替不称职或无计可施的父母,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身份行使亲权。本案例中,服务对象因父母去世陷入无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困境。此时,需要国家即民政部门,作为未成年人的最终责任人,履行兜底监护职责,保障其健康成长。但国家亲权与父母亲权之间并非相互排斥,而是相互补充。国家亲权在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发挥兜底作用,而父母亲权则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首要选择。当存在合适的家庭成员愿意并能够履行监护职责时,国家应当尊重并鼓励这种家庭内部的监护安排,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家庭纽带和情感联系。本案例中,服务对象的舅舅愿意履行监护职责,可以通过“社区指定监护”等方式来保障服务对象的监护权益。

在国家亲权理论指导下,结合服务对象需要,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共同制定以下服务计划:

1.通过社会背景调查,全面评估服务对象现实状况

服务对象父母去世,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需对服务对象开展全面的社会背景调查,了解服务对象其他法定监护人情况。

2.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评估服务对象个人意愿

服务对象小Y,13岁,在监护责任落实工作中,需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自治权,与服务对象交流,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与想法。

3.开展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客观了解家庭监护能力

本案例中,服务对象的大舅舅表示愿意成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但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大舅舅的监护能力情况未知,为保障服务对象小Y的合法权益,在指定监护之前,需对服务对象大舅舅所在家庭开展“家庭监护能力评估”,详细客观了解其监护意愿与监护能力。

4.申请福利保障政策,落实监护职责

联系服务对象所在社区,出具“同意监护证明”,指定监护,为后续处理其他事务提供便捷。同时,申请“孤儿养育金”等福利保障政策和关爱活动,联系服务对象所在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将服务对象纳入重点关爱保障服务对象,定期走访跟进,助力其健康成长。

四、介入过程

经过前期与服务对象及其大舅舅的接触,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建立了良好的专业关系,并按照服务计划提供服务。

(一)开展社会背景调查,全面评估服务对象现实状况

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约定时间面谈,详细了解服务对象现阶段整体状况。服务对象较为腼腆,话语较少。服务对象及其大舅舅表示,服务对象父母均已去世,祖父母、外祖父也在多年前去世,无成年兄弟姐妹可以履行监护职责,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服务对象大舅舅表示,6月份曾咨询社会工作者了解变更监护权一事,因服务对象母亲去世时,服务对象面临小升初问题,担忧无监护人影响服务对象上学,当时较为焦虑,也考虑了走法律途径,但多方咨询后,还是选择“社区指定监护”。同时,社会工作者向服务对象所在社区、学校了解服务对象基本情况:社区表示,服务对象大舅舅与服务对象一家关系较好,两家人之间来往较多;学校表示,服务对象在校比较沉稳,与人为善,成绩中等。

在此过程中,社会工作者详细记录服务对象社会背景情况,为后续开展服务奠定基础。但在服务过程中,社会工作者感受到服务对象较为焦虑,希望能够快速完成监护权指定一事,对此,社会工作者引导服务对象通过“深呼吸”“蝴蝶拍”等技术缓解焦虑情绪。

(二)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评估服务对象个人意愿

服务对象小Y,13岁,是接受监护的重要成员,在“指定监护”中有自己的想法和观点。作为社会工作者,需要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参与权,保障其话语权,详细评估、了解服务对象的个人意愿。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单独面谈,了解其受监护意愿。

社会工作者:小Y,你现在已经13岁,对于谁来做你的监护人,我们想了解下你自己的看法。

服务对象:大舅舅吧,这样很方便。

社会工作者:“方便”这一理由并不充分,“监护”是一个很重要的事情,这关系到你的未来发展,如果你仅仅因为“方便”而不是“喜欢”与大舅舅一家共同生活,这样对你的成长并不有利。

服务对象:我有两个舅舅,一直以来大舅舅家跟我们家联系就较为密切,关系很好,包括舅妈、表兄表姐他们,我很喜欢他们,有什么事情我也愿意跟他们说。如果要尊重我的想法,我更愿意与大舅舅共同生活。

在此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告知服务对象“指定监护”的重要性,同时,服务对象也明确表达了愿意跟随大舅舅共同生活的意愿。社会工作者在尊重服务对象意愿的前提下,指导服务对象撰写“个人监护意愿承诺书”。

(三)开展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客观了解家庭监护能力

在服务开展过程中,服务对象大舅舅多次表示,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照料服务对象。了解到服务对象大舅舅的监护意愿,但无法了解其监护能力,为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需对服务对象大舅舅所在家庭开展“家庭监护能力评估”,详细客观了解其监护意愿和监护能力。

社会工作者发挥资源链接功能,向深圳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L区民政局咨询了解是否有第三方机构能够开展“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在得知可以通过“深圳市未成年人个案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服务”,社会工作者将此事告知服务对象及其大舅舅,征求其意见。服务对象表示愿意接受此服务,并希望社会工作者能够协助其申请。社会工作者通过“深圳市未成年人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申请此服务,并于第三方机构取得联系。

社会工作者与第三方机构、服务对象约定上门评估时间,开展“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在此过程中,第三方机构详细了解服务对象大舅舅所在家庭详细情况,通过观察、面谈等方式了解包括居住环境、监护意愿、生活保障能力、家庭教育能力、处理家庭关系能力、安全保护能力等情况,并在深圳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指导审核下,出具客观、系统、严谨的“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报告”。报告显示,服务对象大舅舅监护意愿较高,且具备良好的监护能力,能够承担服务对象的监护职责,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申请福利保障政策,落实监护职责

在集齐所有资料之后,社会工作者在L区民政局指导下,联系C社区出具“同意监护证明”,指定服务对象的大舅舅为其法定监护人。C社区于2024年11月末出具“同意监护证明”,并将证明文件送达服务对象小Y及其大舅舅。服务对象及其大舅舅对社会工作者以及社区表达了感谢,并表示此份文件对他们现在的家庭意义重大。服务对象大舅舅表示,“小Y现在就是自己的孩子,有一个现成的儿子可以养,是一件很快乐的事情”。

鉴于服务对象大舅舅成为了小Y的合法监护人,对于小Y而言,符合了“孤儿养育金”的申请条件。社会工作者遵循服务政策“应知尽知”原则,告知服务对象“孤儿养育金”相关政策文件及申请途径,并表示如有需要,可联系社会工作者申请。服务对象小Y表示愿意申请,并希望社会工作者能够协助。社会工作者遵循服务对象意愿,协助其申请“孤儿养育金”。2024年12月20日,服务对象小Y通过L区民政“孤儿”资格认定,养育金于2025年1月开始发放。

因服务对象小Y为重点人群,后续仍需开展定期跟进服务。社会工作者将此信息告知服务对象所在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儿童社会工作者,将其纳入社区重点人群,定期探访跟进,了解服务对象小Y生活状况,必要时可提供家庭监护能力指导等服务。

五、评估

(一)目标达成情况评估

通过开展服务,服务对象小Y的大舅舅成为其法定监护人,落实监护职责,保障其合法权益。再者,“孤儿养育金”等相关福利政策得以落实到位,助力服务对象小Y健康成长。

(二)服务满意度评估

社会工作者通过问卷调查方式,了解服务对象对本次个案服务的满意度,以5分制计算。根据问卷调查结果,服务对象对整体服务满意度为5分,圆满完成了服务计划,同时在开展服务中,高度展现了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性。

六、结案

(一)结案原因

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共同设定的服务目标已达成,服务对象小Y的舅舅成为其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结案处理方式

社会工作者提前告知服务对象即将结案,处理离别情绪,并告知服务对象后续如有其他需求,仍可联系社会工作者。

(三)结案建议

考虑到服务对象的情况,后续需定期跟进,关注其状况。

专业反思

在未成年人成长道路上,监护人至关重要。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身心发育不成熟,在生活、学习、情感等方面均需他人的照顾与保护。当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监护缺失时,需要其他监护人来补位,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服务对象因父母去世,无其他法定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这时需要民政部门来履行临时监护职责,做好兜底保障工作。在服务对象大舅舅愿意承担监护职责时,作为社会工作者,应保持专业敏感性,尊重案主自决,在案主需要时,积极作为,打通“监护缺失”的最后一公里。其次,区、街道、社区协同至关重要。在此个案开展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作为街道未保社会工作者,前期征求区民政局意见,保障服务依规合法开展,后期指导社区定期跟进,为本个案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本案例也成为L区首个由社区“指定监护”的成功案例。最后,资源整合,本案例中,社会工作者依托“深圳市未成年保护个案管理系统”,精准链接公益服务,实现高效信息流转,保障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实现了对未成年人问题的精准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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